千万不要忽视合同通知条款
出处:南方都市报  日期:2008-07-10 10:47 【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网友问:我在今年4月与前山某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临时买卖合同》,购买该楼盘的一套房屋,当时交了10万元的认购金。开发商说,楼盘很快取得预售证,到时等通知再来签订正式合同。后来,由于我全家回四川探亲,前几天才回珠海。回来后听说这个楼盘已经可以签订正式合同了,我就到售楼部要求签正式合同。但是,售楼部工作人员拒绝与我签合同,说已经通知我来签而我过了期没来,临时合同已经失效,并说认购金没得退。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答:经了解,临时合同有这样的规定:该楼盘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售楼部将书面通知业主来签订预售合同,业主必须在7天内来办理,超过7天不来办理,售楼部再次催告,如果仍然不来,售楼部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临时合同失效,所交的认购金不退回。售楼部在5月18日按该网友留的住址寄了特快专递,但“查无此人”退回,6月1日又寄了一次,还是“查无此人”退回。原来,该网友留给售楼部的地址是他租住的地址,因他回了四川才“查无此人”,以至于售楼部既拒绝签合同又拒绝退认购金。

我认为,售楼部说临时合同已经失效并拒绝退回认购金,没有法律依据,网友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临时合同无效,要求退回认购金。因为,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证就签订临时合同收取认购金,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

当然,本案值得提醒的是千万不要忽视合同中的通知条款。通知条款往往是合同是否适当履行的关键。就像本案例,该网友虽然在临时合同中留有手机号码,但“通知条款”规定是书面通知,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就干脆不用电话通知。所以,通知条款看似简单,但在合同中怎样约定却很有讲究。

更多内容请关注珠海房产网 >>

[编辑:杰出良才]
回到顶部】【打 印】【��閉
热门新闻排行榜
热门评论排行榜
图片新闻推荐
 
免费在线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