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赁合同并交定金 房主嫌租金低 认为合同没备案所以无效 法官认为——— 事件回放 刘先生为了上班方便,决定在公司附近租一套房子,他看中了张先生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并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交付定金2000元。 正当刘先生准备搬入该房时,张先生却认为租金过低,反悔了。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双倍退还定金。 张先生则称,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张先生只同意返还刘先生交的定金,不同意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是否登记 不能决定合同效力 胡祖波、李艳法官:长期以来,我们对登记要件有一种误解,即未办理登记,不仅物权不能转移而且合同也是无效的。 其实,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不动产权属关系及相关事项的行为。 登记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公示,通过登记将不动产权属的设立、转移和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特定的不动产所形成的房地产权属状态,避免和减少权属纠纷。《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房屋租赁应当登记备案,仅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而非合同的效力。 例如,出租人同时将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其中一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取得了房屋的租赁权,即用益物权。 另一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未经登记备案,如果未能租上房子,只能依据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没有办理登记备案影响的只是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合同本身是生效的。《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虽然张先生和刘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刘先生可以依照合同要求张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解析 出租房屋不备案 房主受行政处罚 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史光辉律师说,租客与房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要是主体双方的资格不存在问题,而且租赁的目的是合法的,就应该属于有效合同。 而将租赁合同备案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去备案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如果不备案,有关部门可以对房主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