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楼天台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资源
出处:珠江晚报  日期:2009-12-28 10:44 【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近日,夏湾河畔豪庭一业主凭借手中一份 “允许使用顶楼天台”的购房协议,从自家阁楼开了一扇门直通天台,引起楼下住户的不满。律师指出,天台属全体业主共有资源,开发商无权赠送或出卖。

就好比楼下的花园并不能因为与一楼业主离得更近,便被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一楼业主占为己有一样,作为整体建筑的组成部分,楼顶的天台也同样不能成为顶楼业主的自留地。从建筑整体来看,顶楼业主私占天台,无疑构成了对共同所有人的其他业主的权利侵犯,尤其是当顶楼业主对于天台的利用完全可能因为出于个人私利而无视建筑整体格局的安全时,更将埋下不小的隐患。从这个意义上说,属全体业主共有资源的天台,当然不该也不能被顶楼业主 “近水楼台先得月”。

根据《物权法》规定,商品房楼顶,外墙,楼梯,楼道及小区道路绿地属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占用,使用公共区域要经业主大会通过,物业公司在公共区域内从事营利性广告属违法经营。

夏湾河畔豪庭的顶楼天台属于公共天台,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夏湾河畔豪庭的开发商为了促销,把“允许使用顶楼天台”等违法条款写进购房协议中,这种做法显然是有悖《物权法》的行为。

小区的顶楼天台属于公共空间,不是哪个业主的后花园,开发商无权对小区顶楼天台进行买卖或者赠送。尽管开发商与该顶楼业主有“允许使用顶楼天台”购房协定,但在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也应视为无效协定。

再者说,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从自家阁楼另开一扇门通往天台,已经改变了房屋原本的结构规划,应依法恢复天台原状,还小区全体业主享受顶楼天台的权利。

  

[编辑:珠海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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